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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8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涂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雄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咏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