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李荣杰、陈小珍、李瑞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李荣杰,李瑞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海港城工业区龙升路。法定代表人黄昭斌。委托代理人康华忠,系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颜利民,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李荣杰。被告李瑞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兴公司)诉被告李荣杰、陈小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全兴公司申请撤回对陈小珍的起诉,并追加李瑞天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华忠,被告李荣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瑞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兴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李荣杰自2013年起进行饲料买卖,双方签订了饲料购销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5月25日,合同到期时必须结清全部货款,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须承担总额20%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追讨,但被告李荣杰仍拖欠原告货款233525元。被告李瑞天作为连带担保人为被告李荣杰的上述货款提供连带担保,保���于2015年3月25日前结清全部货款,但被告李荣杰未按约定清偿货款,被告李瑞天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李荣杰向原告支付货款233525元及违约金46705元,合计280230元;2.被告李瑞天对被告李荣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李荣杰辩称,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33525元,但暂因资金困难无力支付,不是故意拖欠。被告李瑞天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全兴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告李荣杰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李荣杰、李瑞天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饲料购销合同原件1份,客户帐款核对表原件1份,还款计划书原件1份,证明被告李荣杰尚欠原告货款233525元的事实,被告李瑞天对被告李荣杰的欠款承���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荣杰对原告提交的上述两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李荣杰、李瑞天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李瑞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辩证、质证,被告李荣杰对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该两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能够证明原告的待证主张,故本院对该原告全兴公司提交的该两组证据及所主张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全兴公司与被告李荣杰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荣杰尚欠原告全兴公司货款23352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负清偿责任。原告全兴公司要求被告李荣杰支付货款233525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4670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瑞天作为连带担保人,应对被告李荣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荣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3525元及违约金46705元;二、被告李瑞天对被告李荣杰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1.7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921.15元,两项合计4672.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荣杰、李瑞天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支,由两被告连同欠款一并清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伟锋第4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