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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建旺与陈愉、郑坤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旺,陈愉,郑坤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陈建旺,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庄荔城(特别代理),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愉,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郑坤和,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建旺与被告陈愉、郑坤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郑坤和系本院在职干部。为避免当事人对本案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本院报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管辖。2015年5月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指定本案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蔡林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珊珊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