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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宣字第1号申请人卢本分请求宣告卢至勇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法宣字第1号申请人卢本分(卢至勇之父),男,汉族,1938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人卢本分请求宣告卢至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卢本分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其子卢至勇为非自航工程船“建安8”号船员,2012年10月28日凌晨,该船停靠在三亚市南山海域防台时因遭遇强台风“山神”正面袭击而沉没,卢至勇等5名船员落水,后经多方数日海上搜救未果,至今生下落不明已逾2年。经事故调查机关即三亚海事局证明,卢至勇因该事故已无生存可能。基于以上事实,申请判决宣告卢至勇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卢至勇,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离异,失踪前为“建安8”号非自航工程船船员,系申请人卢本分第三子。2012年10月28日,“建安8”号船在海南省三亚市南山海域防台时,遭强台风“山神”正面袭击而沉没,导致正在船上工作的卢至勇等5名船员全部失踪。事故发生后,三亚海事局全力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事发海域展开大规模搜寻行动,同年10月30日在乐东县岭头湾海域发现翻沉的“建安8”号船。经多次潜水探摸寻找,未发现卢至勇等5名失踪船员。此后,三亚海事局改变搜救方式,扩大搜救范围,发布航行警告和北斗信息,协调海上过往船只和作业渔船继续展开搜寻行动,但一直未找到卢至勇等5名失踪船员。2013年1月20日,“建安8”号船被打捞起浮,未发现卢至勇等5名船员的尸体。2013年1月31日,三亚海事局出具《三亚海事局关于徐伟雄等五人相关情况的说明》,证明“建安8”号船翻沉“事故发生至今3月有余,该局未接到‘建安8’轮上5名失踪人员的任何获救信息,通过专业判断,可以确认徐伟雄、阮优、卢至勇、容熙东和陈流宁皆无生还可能”。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在《海南日报》、2015年1月5日在《遂宁日报》分别发出寻找卢至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卢至勇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中,卢至勇因所服务的“建安8”号船遭受强台风袭击沉没而失踪,三亚海事局出具《三亚海事局关于徐伟雄等五人相关情况的说明》,证明“徐伟雄、阮优、卢至勇、容熙东和陈流宁皆无生还可能”。在卢至勇离异的情况下,其父亲卢本分作为第一顺位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上述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发出公告寻找,法定公告期间届满后,卢至勇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卢本分要求宣告卢至勇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卢至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永林代理审判员  黄 斯代理审判员  黄海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汉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