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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戈仕霞、谢瑞佳与谢瑞佳、蚌埠天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仕霞,谢瑞佳,蚌埠天驰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55号原告:戈仕霞。被告:谢瑞佳。被告:蚌埠天驰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西路1306号。负责人:王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煜丽,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戈仕霞诉被告谢瑞佳、蚌埠天驰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瑞佳、蚌埠天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戈仕霞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仕霞撤回对被告谢瑞佳、蚌埠天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司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