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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曾连武与孙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连武,孙秀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曾连武。被告:孙秀忠。原告曾连武与被告孙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连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连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连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4040元,由原告曾连武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