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曾连武与孙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连武,孙秀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曾连武。被告:孙秀忠。原告曾连武与被告孙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连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连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连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4040元,由原告曾连武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