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高某某被告付某某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春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