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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尤海花与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海花,王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尤海花,女,汉族,个体服装店业主。委托代理人裘耿,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娟,女,汉族,邵武市水北镇上坪村段上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海花与被告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海花于2015年5月1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海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海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思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为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