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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与朱长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朱长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含笑花H幢三楼物业管理用房。负责人:汪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明道,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长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诉被告朱长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永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 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