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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曹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