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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守忠诉海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忠,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鞍千行初字第1号原告陈守忠,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海城市牛庄镇东关街东方红路**号**号。委托代理人张爱慧,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建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城市铁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延发,市长。委托代理人戚峰,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守忠诉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因不服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海政征决字(2014)01号《海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鞍行他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接到指定管辖裁定后依法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原告以不服指定管辖为由申请管辖异议,我院秉承执法为民、保障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给出其必要时间向上级院提出请求,但截至2015年1月22日我院仍未接到上级院任何提级审理的通知,故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5日向征收范围内可能涉案的权利人发出可参加诉讼公告,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守忠,委托代理人张爱慧、马建波,被告委托代理人戚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宣判前原告表示希望撤诉的意愿,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忠撤回对被告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守忠承担25元,依法返还25元。审 判 长  黄永晴审 判 员  陈星彤代理审判员  赵虎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嘉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