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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8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王伟、刘茂如、刘秋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王伟,刘茂如,刘秋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46-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花苑A栋207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伟,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茂如,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秋娥,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王伟、刘茂如、刘秋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46166元及利息(以461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4年10月19日计算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9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伟、刘茂如、刘秋娥存款或其它收入5146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