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吉平与刘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57号原告李吉平。被告刘玉峰。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吉平与被告刘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玉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吉平诉称:李吉平于2014年7月5日借给刘玉峰3万元。后经催讨,刘玉峰一直不予归还。故要求判令刘玉峰归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玉峰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刘玉峰向李吉平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向李吉平借叁万元整(30000);落款处借��人栏内由刘玉峰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上述借条原件的持有人为李吉平。审理中,李吉平表示:李吉平与刘玉峰系大专同学关系;刘玉峰当时找到李吉平说做生意需要用钱,所以向李吉平借款;钱是刘玉峰到雪浪来拿的,李吉平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出借的3万元中一半是李吉平自己的钱,另一半是李吉平问朋友借的;因为是同学关系,故未约定利息,当时刘玉峰承诺在2015年过年前归还借款,后分文未还,李吉平也去找过刘玉峰,刘玉峰称没钱,一直拖到没办法了,李吉平只能起诉。上述事实,由借条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玉峰向李吉平借款3万元的事实,刘玉峰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玉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李吉平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后为275元(已由李吉平预交),由刘玉峰负担。刘玉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李吉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臻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