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余士林与曹正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95号原告余士林。被告曹正福。原告闫化双与被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士林与被告曹正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且被告身份无法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士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华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