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南京华东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铜山物资大厦、铜山物资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华东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铜山物资大厦,铜山物资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华东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郑继玲。被执行人铜山物资大厦,住徐州市淮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汤茂华。被执行人:铜山物资总公司,住徐州市铜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崔西华南京华东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山物资大厦、铜山物资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九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九经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160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5年2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5年3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2015年2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九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九经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