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刑拘前租住信宜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立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信宜市公安局民警在信宜市钱排镇将涉嫌收受他人“六合彩”外围码投注的被告人刘某某当场查获。经查实,被告人刘某某自2013年3月开始至2014年11月8日止,在每期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中,被告人刘某某将大金额的投注单上报给上线庄家,而小金额的投注单则自己收受,被告人刘某某共收受何某某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共80295元,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多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4年9月份已离婚。信宜市钱排镇云开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属单身家庭,子女由其抚养,靠刘某某理发维持生活,生活十分困难,请求对刘某某从轻判处。庭审后,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保全证据清单,“六合彩”投注记数单据,收受“六合彩”投注单结算统计表,证人何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收受多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庭审后退清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退赃情况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刘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丽代理审判员 许晓明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