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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枣阳百盟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万小群、赵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百盟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万小群,赵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43号原告枣阳百盟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传瑜,该公司总监。委托代理人高虎,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代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孙虎,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万小群。被告赵静。本院在审理枣阳百盟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盟公司)与万小群、赵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百盟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万小群、赵静的起诉。本院认为:百盟公司申请撤回对万小群、赵静的起诉,符合��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百盟公司撤回对万小群、赵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3027元,由百盟公司负担。审判员  谷中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