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枣阳百盟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万小群、赵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百盟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万小群,赵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43号原告枣阳百盟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传瑜,该公司总监。委托代理人高虎,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代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孙虎,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万小群。被告赵静。本院在审理枣阳百盟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盟公司)与万小群、赵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百盟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万小群、赵静的起诉。本院认为:百盟公司申请撤回对万小群、赵静的起诉,符合��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百盟公司撤回对万小群、赵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3027元,由百盟公司负担。审判员 谷中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