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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魏义力与顾君亮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义力,顾君亮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魏义力。被告顾君亮。原告魏义力诉被告顾君亮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义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君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义力诉称,原、被告因经营农资的关系,双方有业务上往来。2013年3月5日、6日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3030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304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6日起按年息12%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顾君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或提交证据。原告魏义力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因被告顾君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证的借条为原件,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上述证据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庭审陈述称,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种子,双方约定采用先预付货款后提货的方式。2013年双方经过账务核对,确认被告顾君亮共欠原告魏义力30304元,故被告顾君亮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魏义力人民币24304元整,顾君亮(并捺印)2013.3.5。注:2012年4月20日退货120×50=6000未入账,合计欠款24304+6000=30304元。顾君亮2013.3.6”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顾君亮拖欠原告魏义力预付货款未返还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顾君亮支付货款3030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君亮拖欠原告货款未支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原告另主张被告支付自2013年3月6日起,按年息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借条中未约定利率,故本院仅支持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被告顾君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君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魏义力欠款30304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顾君亮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容)审 判 长  郑纪峰审 判 员  赵 丽人民陪审员  崔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美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