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戴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 原人民陪审员 韩殿厚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丰雪第4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