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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戴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 原人民陪审员  韩殿厚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丰雪第4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