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祖松、岳菊芳、陈宝珠、陈一鸣与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诚信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祖松,岳菊芳,陈宝珠,陈一鸣,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诚信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祖松,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菊芳,女,汉族,1963年4月1日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宝珠,女,汉族,2005年6月23日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一鸣,男,汉族,2008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法定代理人许学琴(系陈宝珠、陈一鸣之母),女,汉族,1982年5月7日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刘功书(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表方街62号5幢1层2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光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攀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市诚信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桑园路31号。法定代表人贾德斌,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祖松、岳菊芳、陈宝珠、陈一鸣与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南充市诚信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对买卖法律关系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以及对重庆汽车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所载明的事故原因,是否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未予以充分阐述。因此再审申请人陈祖松、岳菊芳、陈宝珠、陈一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舒服代理审判员 宋军代理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