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洪贵与印清云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贵,印清云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99号原告:刘洪贵,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庆松。被告:印清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贵与被告印清云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贵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洪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3.50元,由原告刘洪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