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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洪贵与印清云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贵,印清云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99号原告:刘洪贵,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庆松。被告:印清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贵与被告印清云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贵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洪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3.50元,由原告刘洪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