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正宇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正宇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444号原告苏州正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苏蠡路51号7幢730室。法定代表人康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与梅林八路交汇处华南工贸公司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叶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正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已支付尾款。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尾款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正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