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何时平与郭克诚、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25号原告:何时平,黄石市长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锦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克诚,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章富,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胜,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88号都市经典D栋18-19层5室。法定代表人:郭克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章富,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胜,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时平与被告郭克诚、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11日,原告何时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克诚、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时平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克诚、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时平撤回对被告郭克诚、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662元,减半收取22831元,由原告何时平负担。审判长林宏文审判员彭良旗人民陪审员杨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友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