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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乙。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丁。再审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申请人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甲、李某乙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将房屋改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均享有1/4份额是明显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李某丙称争议房产的房价为80万元的情况下才同意要房产,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均不同意该价格,坚持要求仍按照100万元进行折价,同时亦不同意将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二审依法改判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享有1/4份额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某甲、李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甲、李某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子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