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5日出生。被告瞿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