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亮与向艳峰、徐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向艳峰,徐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向艳峰。被执行人:徐世华。系被告向艳峰之妻。王亮与向艳峰、徐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3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艳峰、徐世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亮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