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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亮与向艳峰、徐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向艳峰,徐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向艳峰。被执行人:徐世华。系被告向艳峰之妻。王亮与向艳峰、徐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3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艳峰、徐世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亮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