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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赵某某宣告婚姻无效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6号原告:何某某,女,1984年2月26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12月3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赵景寿(赵某某之父),云南省永平县人。一般授权。原告何某某申请宣告与被告赵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崇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景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的母亲和被告的母亲是亲姐妹,原、被告属表兄妹。原、被告双方自幼认识,成年后在家人的撮合下,双方于2006年1月20日举行了婚礼,原告嫁入被告家生活。2006年4月26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3月8日,双方生育了女儿赵某。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现在已经无法沟通。原告向他人咨询后得知,原告与被告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女儿赵某由被告赵某某抚养(诉讼过程中书面变更),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赵某某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婚姻是否有效服从法院判决。女儿赵某一直随被告方生活,已经和被告的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女儿应当由被告抚养,无需原告支付抚养费,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针对以上争议,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发表的质证意见: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质证时对结婚证无异议。针对以上争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结婚证的证明力,但结婚证不能证明双方属合法的婚姻关系。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何某某的母亲与被告赵某某的母亲系亲姐妹,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2006年1月2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原告嫁入被告家生活。2006年4月26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3月8日,双方生育了女儿赵某,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庭审过程中,双方均同意女儿赵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双方均认可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律禁止双方当事人结婚,故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宣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虽然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无争议,但由于被告未到庭,仅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故对子女抚养问题本院仍然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本院无处理财产和债务的必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二、女儿赵某由被告赵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主文第二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光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