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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57号原告:陈某,女,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新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云,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马钢第一钢轧总厂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小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