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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姜伟与大进路德皮件(昆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进路德皮件(昆山)有限公司,姜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进路德皮件(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洪湖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71867350-3。法定代表人CHOSUNGWOONFRANCISCO,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晓玲,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伟。委托代理人平彩堂,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进路德皮件(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进路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伟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4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姜伟于2010年2月7日进入大进路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大进路德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在公司打架斗殴者,无偿、记大过开除处分。2014年8月25日上午早会后,姜伟主管与其他部门的主管之间发生争执并打架,姜伟冲上前去(姜伟认为上前去劝架,大进路德公司认为姜伟有抬手动作,打架)。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姜伟主管陈述,当时看到我手下好多人在,具体哪个动手的我不知道,事后看了监控录像,姜伟等人也打人了;其他部门主管陈述,姜伟主管向旁边手下员工喊道你们都过来打他,接着来了好几个男人,他们对我拳打脚踢,也有一两个在劝架等;姜伟等员工陈述,认为有八位员工上前去,都说自己是劝架的,其他员工是否打不清楚。2014年8月25日大进路德公司作出辞退通知书,认为姜伟因在厂区内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此情节已严重违反公司厂纪厂规。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予以辞退。姜伟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工资为3622.57元。嗣后,姜伟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进路德公司支付2014年8月工资3913.5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39135.60元、高温费1400元。该委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裁决:驳回姜伟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姜伟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视频资料及截图、询问笔录、辞退通知书、员工守则、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原审原告姜伟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决大进路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35.60元、高温费1400元。原审法院认为:姜伟进入大进路德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在上班期间,姜伟主管与其他部门主管之间发生争执并打架,姜伟主管喊道你们都过来打他,姜伟等员工冲上前去,但姜伟动手没有打人,当其他部门主管被打至姜伟面前时,姜伟仅轻轻推了两下,应当认定姜伟并没有参与打架,大进路德公司认为姜伟参与打架没有事实依据,应当认定大进路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姜伟要求大进路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的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支持。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为10个月姜伟本人平均工资,计36225.70元。姜伟要求大进路德公司支付高温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进路德皮件(昆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姜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36225.7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姜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60)。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大进路德皮件(昆山)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大进路德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公安机关笔录,当被其部门主管要求“你们都过来打他”后,包括姜伟在内的多名员工一拥而上,将公司另一名主管团团围住。视频显示,有些人殴打行为较为明显,而姜伟等人在外围,因人较多,没有办法往里钻直接殴打受害人。但姜伟往里挤并推人动作非常明显,主观上有打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参与了围殴,只是因为所处位置的原因才没能直接接触到受害人,但其行为仍属参与围殴他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大进路德公司解除与姜伟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姜伟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姜伟答辩称:姜伟未参与殴打,只是上去劝架。大进路德公司单方解除与姜伟的劳动合同违法,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大进路德公司认为姜伟违反《员工守则》规定在公司打架斗殴的,应由大进路德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大进路德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姜伟在事发现场并未直接参与打架,当其他部门主管被打至姜伟面前时,姜伟仅轻推了两下。故根据视频资料,不能直接认定姜伟参与并实施了打架行为,大进路德公司单方解除与姜伟的劳动合同应认定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理应支付姜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法院按法律规定计算姜伟应得赔偿金数额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大进路德公司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大进路德皮件(昆山)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包 刚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