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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白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白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按撤诉处理而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思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校对责任人:杨文龙打印责任人:李思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