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魏晓峰与韩延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峰,韩延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魏晓峰,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韩延伟,男,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峰诉被告韩延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晓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晓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魏晓峰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