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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魏晓峰与韩延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峰,韩延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魏晓峰,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韩延伟,男,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峰诉被告韩延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晓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晓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魏晓峰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