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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十八队与刘春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十八队,刘春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十八队,住所地绵阳市。负责人王世俊,该队经理。被执行人:刘春百,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兴化市。申请人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十八队依据本院(2013)中江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春百给付欠款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百的住所地及可供执行财产均在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本院将该案委托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中江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素 辉审 判 员 杨 文 太代理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涛(代)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