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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许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759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许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操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