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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慈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慈云华,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慈云华,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侯娟,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慈云华、侯娟银行帐户存款72428.6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