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法民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平县宏旺钙粉加工厂、王裕明与重庆市金翼鹏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宏旺钙粉加工厂,王裕明,重庆市金翼鹏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556号原告梁平县宏旺钙粉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屏锦镇明月村7组,组织机构代码57619198-9。代表人王裕明,该厂负责人。原告王裕明,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金翼鹏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金带镇仁和粮库3号。法定代表人吕琴。本院在审理梁平县宏旺钙粉加工厂、王裕明诉重庆市金翼鹏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宏旺钙粉加工厂、王裕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宏旺钙粉加工厂、王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梁平县宏旺钙粉加工厂、王裕明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