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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财保福州市分公司与武汉川汉互惠货轮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武汉川汉互惠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叶远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川汉互惠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雷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依据本院(2013)中江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川汉互惠货运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1750000元及垫付诉讼费205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川汉互惠货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可供执行财产均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于2015年2月1日,本院将该案委托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中江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素 辉审 判 员 杨 文 太代理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涛(代)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