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鼎民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彭佐财、金付民、赵开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彭佐财,金付民,赵开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235号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鼎城路。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彭佐财,男。被申请人金付民,男。被申请人赵开明,男。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彭佐财、金付民、赵开明欠其借款80万元到期未还,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担保书(由王丽芳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彭佐财、金付民、赵开明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王丽芳坐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城西西园小区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01383**号)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敏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