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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冯强盗窃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0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0380号罪犯冯强。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8日作出(2013)榆中法刑二终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07月29日起至2016年0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折合获得“积极”十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冯强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且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罚金5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冯强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雨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