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朱某某,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告何某某,女,1974年2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勇强代理审判员 张厚平人民陪审员 元劲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