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与单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单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768号原告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德海,男,汉族。被告单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单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欣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