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段建忠与河北贵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贵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建忠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贵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柳林丛生胡同。法定代表人赵贵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石家庄市桥西区金鼎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建忠。委托代理人段素慧。委托代理人耿二平,石家庄市平山诤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北贵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建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交的《古月项目合作建设协议》是否认定未予表述,该协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与本案有无关联?其中约定的剩余没有办理国有土地证的土地面积多少?另外,导致被上诉人不能实现《国有土地转让协议》第五条合同目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对以上事实应进一步核实,并结合全案案情,依法公正裁判。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岳桂恒审判员 薛金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