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16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