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法民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向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向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615号原告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6栋,组织机构代码68892829-5。法定代表人倪德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传刚,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系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唐向黎,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向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