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海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梦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茂名市河东市场路口向一不知名男子(另案处理)以每只120元的价格购进2只活体猴面鹰。至10时30分,陈某驾驶摩托车途经茂名市官山二路时被民警查获,同时被查扣2只活体猴面鹰。经茂名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鉴定,该两只活体野生动物为鸮形目草鸮科草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茂名市河东市场路口向一不知名男子(另案处理)购进2只猴面鹰(活体),每只价格120元。当日10时30分,陈某驾驶摩托车途经茂名市官山二路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被查扣到2只猴面鹰(活体)。经茂名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鉴定,该两只野生动物(活体)为鸮形目草鸮科草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调查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鉴定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活体两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为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折抵刑期15日,又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泽涛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