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与盛云海、史宗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盛云海,史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住平度市郭庄驻地。负责人:吴广林被执行人:盛云海,农民。被执行人:史宗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盛云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24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友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