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振川与刘凤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川,刘凤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川,男,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刘凤侠,女,蒙古族,住址略。刘振川与刘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7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凤侠在赤峰市松山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