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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宋晓媛与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媛,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宋晓媛.被执行人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林,主任。本院在执行原告宋晓媛诉被告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孙吴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