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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恢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球全与钟修仁、钟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球全,钟修仁,钟莉莉,陈钦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恢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韩球全。被执行人钟修仁,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钟莉莉,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陈钦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球全与被执行人钟修仁、钟莉莉、陈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本案的债务延期执行。经本院审查,该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经查明,被执行人陈钦富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海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定期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