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和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和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重庆和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陈朝明,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和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为3130005225508988,金额为300,000.00元、出票人为自贡润慈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重庆和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和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付 毅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审判员 郑轶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