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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和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和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重庆和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陈朝明,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和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为3130005225508988,金额为300,000.00元、出票人为自贡润慈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重庆和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和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付 毅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审判员  郑轶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