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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房杰与李世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杰,李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房杰。被告李世清。原告房杰与被告李世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广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世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与雪山路交界舒畅园16#-901室出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一年,期限为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每月房租1700元,房屋押金1700元。2014年8月14日,双方协商按原合同续约一年,租期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每月房租1700元,房屋押金1700元。被告收取原告半年租金10200元及房屋押金1700元。2014年12月2日,原告按合同要求提前40天与被告协议解除合同,双方约定2015年1月17日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一个月租金1700元及房屋押金1700元。2015年1月17日,原、被告进行了房屋交接,被告核查无误后帮原告办理了小区出门证。当日,被告称因身体不适,从医院过来,没有带钱,承诺2015年1月19日将钱款打入原告银行账号,但被告迟迟未予履行,故原告提起诉讼,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1月17日解除;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房屋押金1700元和房屋租金1700元,合计34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一、房屋租赁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二、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8月14日达成协议续约半年,被告收取原告月租金1700元及押金1700元;三、2015年2月15日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舒畅园项目部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从承租被告房屋内搬走;四、2015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双方约定退还押金及房租共计3400元的短信记录。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原、被告通过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被告将天津市东丽区雪山路与方山道交口处舒畅园16#-901室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一年,期限为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每月房租1700元,房屋押金1700元,双方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40天通知对方。2014年8月14日,原、被告协商原合同其他内容不变,续约一年,租金半年一付。被告收取原告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的租金10200元,押金1700元。2015年1月17日,原、被告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原告自被告处搬离,被告尚未将最后一个月的租金1700元及押金退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按约定将剩余租金及押金退还原告。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陈述、质证、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产生的后果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世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房杰租金及押金共计34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世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度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